主旨:依據教育部轉數位發展部函,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本校依法辦理,詳如說明。
說明:
一、現行規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如附件1)。
二、依說明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如附件2)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3)
此致
本校各單位系所及教職員工
電算中心 資訊網路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