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續履行服務義務。」。
2.爰此,前項條文業明確規範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除有前項但書外,不得申請異動、調職,包含同一分發服務縣市內,進行校際異動、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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