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部107年2月6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部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略以: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實習學生,申請時符和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二、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就校內師培生規畫申請參加109學年度第1學期(109年8月至110年1月)教育實習,並符合前揭規定資格條件之實習學生,於109年7月15日前檢附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一式3份、查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文件1份併同領據報部核給,逾期申請之學校將列入本部下學年度相關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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