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師資類科加註次專長申請相關說明及文件
一、 修習前提:修讀次專長課程前,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依學校修課規範條件修讀。
二、 本次專長課程修習採外加方式,要求總學分數應修學分為13學分,教育基礎課程2學分,教育方法課程5學分,教育實踐課程6學分;其中「特殊幼兒教育」與「國立嘉義大學幼兒園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為共同學分,已於幼兒園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者,無須重複修習。
三、 擋修機制:修畢「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始得修習「幼兒園融合教育教材教法」;修畢「幼兒園融合教育教材教法」始得修習「幼兒園融合教育教學實習」。
四、 修習資格:修習本表之次專長課程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提出申請,並依學校修課規範條件修讀。
(一) 通過本校幼兒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者。(二) 已具備幼兒師資類科教師證書之本校畢業師資生。
(三) 修畢幼兒園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本校在校生。
五、 未具本校學籍而欲修習本次專長課程者,悉依「國立嘉義大學畢業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作業要點」辦理。
六、 本表自110學年度起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110學年度(含)以前之師資生得適用之。
申請順序:
1.符合資格者先提申請(修習申請表),修完學分,
2.在加科加註期間,
3.填寫證書登記表及
4.課程認定表再送師培中心。